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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失踪,担保人需要支付利息吗?

时间:2025-02-26|栏目:江阴律师|
债务人失踪导致债务不能偿还的,担保人需要履行债务,但是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可以要求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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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失踪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并且债务上设有担保人的,则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失踪债务人的担保人主张债权。担保人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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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失踪的追债方法如下:1、债务人失踪,债务上有担保人的,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2、债务人失踪两年以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并向债务人财产代理人主张债权。财产代理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3、财产代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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